2022年8月25日,住建部批準《民用建筑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這本規范雖短,但是每一條都是強條,是所有民用建筑都必須遵守的基本規范。
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
那么相比現在,將會有哪些重點變化呢?圖圖規范仔細通讀了新規范,關注重點如下:
? 陽臺面積計算:封閉陽臺整個算,開敞陽臺算一半;
? 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在2.2m以下不計算建筑面積;
? 異形建筑的建筑面積計算有了依據;
? 檐口高度可按坡屋面最低點的高度計算;
? 樓梯靠墻設扶手邊緣距墻面完成面凈距不應小于40mm;
? 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10m;
? 騎樓不能突出用地紅線;
……
建筑面積
現行《民用建筑統一標準》無建筑面積的規定,主要規定依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
按照“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則《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同樣,在本規范約束的范圍。
現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3.1.1 建筑面積應按建筑每個自然層樓(地)面處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1.2 總建筑面積應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之和計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應分別計算。
3.1.3 室外設計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上建筑面積;室外設計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下建筑面積。
3.1.4 永久性結構的建筑空間,有永久性頂蓋、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按下列規定計算建筑面積∶
1 有圍護結構、封閉圍合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 無圍護結構、以柱圍合,或部分圍護結構與柱共同圍合,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柱或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 無圍護結構、單排柱或獨立柱、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4 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無柱、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1.5 陽臺建筑面積應按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當陽臺封閉時,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1.6 下列空間與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1 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間;
2 無頂蓋的建筑空間;
3 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上的構(配)件;
4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間;
5 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間;
6 獨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類構筑物。
3.1.7 功能空間使用面積應按功能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1.8 功能單元使用面積應按功能單元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計算。
3.1.9 功能單元建筑面積應按功能單元使用面積、功能單元墻體水平投影面積、功能單元內陽臺面積之和計算。
圖圖規范解讀:
①、陽臺面積
現行《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 面積。
條文說明3.0.21 建筑物的陽臺,不論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別計算建筑面積。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3.1.5 陽臺建筑面積應按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當陽臺封閉時,應按其外圍護結構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圖圖規范解讀:
關于陽臺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已經發生巨大變化。
現行陽臺的建筑面積是按結構來確定計算:如,凹陽臺算全面積,凸陽臺算半面積。
新規后,陽臺面積無需受結構確定,需看“陽臺封閉”的狀態來確定,陽臺不封閉算一半,陽臺只要是封閉的就算全面積,跟剪力墻的布置無關,而且是強條規范,必須執行。
此外,新規范與房產測量規范也有了有效銜接:
《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規定陽臺就是按封閉狀態來計算。
②、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在2.2m以下不計算建筑面積
現行規范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按1/2面積計算。 新規定后,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在2.20m以下不計算建筑面積。
依據,“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
對應條文《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有關“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應視為作廢。
如: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 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于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 面積。
3.0.3 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3.0.4 場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應按看臺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可以預見,今后,所有的屋頂風機房尤其是住宅,高度將會做到2.2米以下。
③、異形建筑的建筑面積計算有了依據
一直以來,異形建筑一直沒有明確如何計算面積,現行規定雖然指出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但對于異形建筑的外墻結構外圍具體該算到哪里,無法確定,比如下圖:
新規范規定“按建筑每個自然層樓(地)面處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注意關鍵字——”樓(地)面處“,給予了異形建筑的建筑面積計算依據。
④、有無頂蓋情形
先來了解幾個術語概念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
2.0.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筑空間的墻體、門、窗。
2.0.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桿、欄板等圍擋。
2.0.10 架空層 stilt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接下來再來說幾個關注點
A、錯層空中花園
對于錯層空中花園來說(如下圖),這樣的算是有頂蓋還是無頂蓋?何為其頂蓋?是指自然層還是說泛指其上方只要是有頂蓋的都可視為是有頂蓋的呢?是否需要算面積呢?仍是個關注點。
社區里常見的風雨連廊屬于有永久性頂蓋,按新規定,雙柱圍合,計全面積,單柱算半面積。
攝影:丘文三映
但如果全園區大面積的風雨連廊需算面積、計容的話,那么大部分社區都不會做了,只有規劃部門將其視為景觀的一部分來考慮,它才會大量存在。
架空層有永久性頂蓋,應計入建筑面積,但各地政策不一,政府鼓勵開發商建架空層,雖計面積但不計入容積率,對開發商影響不大。
D、電動自行車充電棚
還有一個比較關注的就是電動自行車充電棚,有的政府部門要求其需要計入面積,其實對此我們也是可以解釋和爭取的:
首先,其頂蓋不作為永久性頂蓋,不應計面積;
其次,若實在不可行,也可以將其高度做到2.20m以下,這樣就不用計面積了。
建筑高度
現行 《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
4.5.1 建筑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和公共衛生,且不宜影響景觀,下列地區應實行建筑高度控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建筑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建筑高度應符合所在地城鄉規劃的有關規定;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應根據道路紅線的寬度及街道空間尺度控制建筑裙樓和主體的高度;
3 當建筑位于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設施的技術作業控制區內及機場航線控制范圍內時,應按凈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設備高度;
4 建筑處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各項建設,應按規劃控制建筑高度。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應符合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的規定。
4.5.2 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本標準第4.5.1條第3款、第4款控制區內建筑,建筑高度應以絕對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構筑物最高點的高度。
2 非本標準第4.5.1條第3款、第4款控制區內建筑,平屋頂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主入口場地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筑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無女兒墻的建筑物應計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頂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當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筑高度內:
1)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
3)空調冷卻塔等設備。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3.2.1 平屋頂建筑高度應按室外設計地坪至建筑物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無女兒墻的建筑應按至其屋面檐口頂點的高度計算。
3.2.2 坡屋頂建筑應分別計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應按室外設計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點的高度計算,屋脊高度應按室外設計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計算。
3.2.3 當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屋面形式,或多個室外設計地坪時,建筑高度應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2.4 機場、廣播電視、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等設施的技術作業控制區內及機場航線控制范圍內的建筑,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設計地坪至建(構)筑物最高點計算。
3.2.5 歷史建筑,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保護規劃區內的建筑,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設計地坪至建(構)筑物最高點計算。
3.2.6 本規范第3.2.4條、第3.2.5條規定以外的建筑,屋頂設備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總面積不超過屋面面積的1/4時,不應計入建筑高度。
3.2.7 建筑的室內凈高應滿足各類型功能場所空間凈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夾層、公共走道、建筑避難區、架空層等有人員正常活動的場所最低處室內凈高不應小于2.00m。
